首页  国际合作处概况  国际交流  合作办学  出国出境  外专外教  来华留学  制度流程  国际教育学院 
制度流程
 规章制度 
 业务流程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制度流程>规章制度>正文
黑龙江科技大学外专、外教聘用与管理办法(修订)
2020-09-21 14: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外籍专家和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专、外教)的聘用和管理,提高聘用效益,保证外专、外教更好地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聘请外专、外教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一项长期的工作。

第三条聘请外专、外教,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水平。

第四条聘请外专、外教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的原则。要根据外专、外教的业务专长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要主动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认识学校,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外专、外教的聘请条件

第五条如被聘请者申请的是外语教师职位,其所教授语言应为其母语,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要求被聘请者为文学、语言学、教育学等专业或具有相关语言教学资格证书。年龄在25-60周岁之间。

第六条如被聘请者申请的是专业技术职位,要求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被聘请者要求品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中国人民、自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国情和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三章外专、外教的待遇

第八条 工资及支付方式

1.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我校外籍专家、教师的工资标准为5000—20000元/月人民币(加班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每年发放10个月工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外专外教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照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2.工作以人民币支付,并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为止,按月、按时支付。外专、外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文教专家4500元人民币起征)。

第九条工作和生活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为外籍专家、教师提供外教公寓一套,并配备空调、电视机、电脑、电话、洗衣机、冰箱、微波炉、热水器、家具、网络、煤气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十条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根据国家规定,外专、外教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外教的标准工作量为18-20学时/周。如教学需要安排加班,将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外专、外教享有中国法定的节假日休假。同时,可按照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本国节假日休假。

2.外专、外教实行带薪年休假。合同期为一学年的,享受学校的一个假期带薪休假(寒假或暑假)。

第十一条假期旅游补助津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寒、暑假分别支付假期旅游补助津贴1100元人民币,全年共计22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往返车、船、机票路费

学校为在校工作外教每学年提供1次往返车、船、机票路费,签约半年者提供单程路费。

第十三条对学校急需而又难以聘请到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学校研究同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外专、外教的聘请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辟多种聘请外专、外教渠道。除利用政府外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官方渠道外,还可通过国内外合作单位、学校外专外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校内外留学人员及回国人员等多种方式,建立并保持相对稳定的外专外教聘请渠道。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应在外专、外教到任之前与其草签聘用合同,在其到任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并报哈尔滨市外国专家局备案。

第十六条聘请外专、外教的申请程序:用人单位、部门应提前3—6个月向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拟聘请外专、外教的报告。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聘请单位的报告综合考虑是否聘请,并请示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聘请单位提交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1.说明聘请外专、外教的名额、原因或目的;

2.拟聘请外专、外教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含授课课程、周授课量、教学计划、教材等);

3.聘请报告需有聘请单位、部门负责人署名、意见及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

国际交流合作处接到聘任需求报告后即开始选用符合我校需要、能胜任拟定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外专、外教。申请人需提供简历、学历证明、健康证明、护照复印件、同行的推荐信等。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合格后,即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签证邀请函等事宜。

第五章外专、外教的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是聘用外专、外教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审查各单位、部门的聘请计划,按需求为学校用人单位、部门聘请外专、外教;

2.办理外专、外教相关的来华手续。来华后,组织外专、外教体检,并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居留许可证等;

3.负责对外专、外教的统一分配、使用和日常管理;

4.负责督促检查外专、外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讲解我国基本的法律、法规;

5.与有关部门(教育、外事、公安、商业、财贸、卫生、旅游、邮电、海关等)协调解决外专、外教政治上、生活上的一些重要问题;

6.审批外专、外教旅行计划;

7.审批调整外专、外教的工资,负责办理外专、外教的延聘事宜及其教学以外的一切外事事务。

第十八条各用人单位、部门是外专、外教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对外专、外教教学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配备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专、外教的合作教师,协助其开展教学;

3.负责建立对外专、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和教学评估,提高使用效益;

4.积极主动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外专外教的聘请和管理工作。主动向外专、外教介绍我国国情和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他们了解中国,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经费聘用的外专、外教,必须用于本校的教学工作或本单位师资的培养和科研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它有偿服务;若确有必要,必须请示外事工作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外专外教在我校任教期间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出差或到校外进行有偿的上课、讲学或讲座活动。如聘用单位需要安排其到校外出差或进行有偿的上课、讲学或讲座及其它社会活动,必须是外教自愿,并事先征得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来自不同国家外专、外教的生活方式,根据学校条件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各种服务设施(包括食宿、洗浴和通讯设备等),采取灵活有效的工作方法与其沟通感情,增进友谊。

第二十三条要加强外专、外教工作、生活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涉及人身安全的水、电、车辆、饮食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经费聘请的外专、外教管理。

关闭窗口
 

 

版权:黑龙江科技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