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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2020-09-21 14:52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拓展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交流与学习,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黑龙江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是指在黑龙江科技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国(境)外交流学习主要是指在国(境)外大学开展的以交流访问、课程学习、攻读学位、科研合作等为目的的活动,也可以是学生赴境外参加各类论坛、比赛、学术会议、冬夏令营等。

第四条国(境)外大学是指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大学。我校学生可选择前往交流学习的境外大学包括:与我校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外大学;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名单可参见教育部官方网站);其他由我校认可的国(境)外大学。

第五条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三类:

第一类:国家公派项目

国家公派赴国(境)外大学学习项目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交流学习,包括课程学习、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等;国家或我省组织的其他派出项目;

第二类:学校公派项目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本科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冬夏令营)项目;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本科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冬夏令营)项目是指我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我校自筹资金资助或学生自费的、经我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境交流访问的、学院交流项目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三类:学生个人联系项目。

学生个人联系项目是指学生自行联系的各类学习、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及各二级学院协同管理。

第七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和相关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审核,并确定最终选派名单。同时对接教育部国际司、国家留学基金委、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统筹协调及外事管理。

第八条各学院负责对学生的通知、选拔、公示选拔结果、预审学生选修的课程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指导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跟踪学生在境外学习的情况,监督学生在学习期满后办理返校报到手续,并配合国际交流合作处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各类项目操作流程

第九条申报和选拔流程

(一)国家公派赴国(境)外大学学习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国际交流合作处接收国家公派项目信息,统筹分配名额,发布项目选拔通知,各学院转发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黑龙江科技大学全日制学生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各学院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给本单位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4.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相关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遴选、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

5.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材料报校领导审批;

6.各学院按照各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指导学生进行网上申报,指导入选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

7.国际交流合作处将申请材料汇总,报黑龙江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派遣在校本科生公费或自费赴对方学校进行学习或实践(含冬夏令营)项目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相关学院统筹本单位项目信息、发布选拔通知;

2.申请学生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3.各学院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单位内部公示选拔结果,准备对内、对外材料,指导入选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4.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报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个人联系项目申请和选拔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学生根据项目的要求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2.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3.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上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学籍和学分的管理

国家、学校公派项目的本科插班生、研究生进修生、联合培养学生、攻读学位学生,以及个人自行赴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进修交流学习的学生,其学籍、学分管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自行赴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党组织关系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对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由我校保留组织关系,学校党组织负责每半年至少与学生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回国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十二特殊情况

(一)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国家出面安排学生提前回国,学生向学院报告。学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报告;

(二)学生在外留学期间,因个人原因需延长或缩短留学期限,应根据规定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提交申请,同时向学院报告。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

第十其他情况

(一)留学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正常缴纳黑龙江科技大学学费,并在出国前一次交齐;

(二)留学学生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当办理退宿,返校后由学校重新安排住宿;

(三)学生应遵守留学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等,如有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四)出国(境)留学期间,学生如果请假参加国内社会各类资格(含外语四、六级)考试,需自行与留学学校协商;

(五)其他不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出现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章 附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未涵盖项目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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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黑龙江科技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