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合作处概况  国际交流  合作办学  出国出境  外专外教  来华留学  制度流程  国际教育学院 
制度流程
 规章制度 
 业务流程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 首页>制度流程>规章制度>正文
黑龙江科技大学学生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遴选办法
2021-05-06 16:09 张宇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服务国家战略,面向国家需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人才支撑,推动公派留学在国家总体战略和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不断加深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交流,规范我校公派留学遴选工作管理,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基委”)发布的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四条我校公派留学奖学金名额由留基委、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学校按照不同项目的专业要求,确定申报范围。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4.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6.专业成绩排名居前30%,本科期间成绩平均绩点原则上在3.0及以上(如遇特殊情况,由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7.符合申请项目的其它具体要求。

第六条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或省教育厅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公派留学奖学金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和项目相关学院行政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四章遴选原则及程序

第八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九条二级学院需按照评审领导小组规定的名额推荐申请人,并对申请人进行排序,同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品行学风、学业成绩等严格把关。研究生候选人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推荐。

第十条如各单位推荐人数总额未超过留基委或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如各单位推荐人数总额超过留基委或教育厅分配的名额,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学生成绩绩点、专业排名、入学成绩、外语水平等条件进行排序,确定学校最终推荐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最终符合申请条件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留基委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各项申请材料。留基委和省教育厅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第十三条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留基委或省教育厅批准擅自放弃留学资格,5年以内不得申报公派留学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黑龙江科技大学 国际交流合作处